浑水摸鱼逃税款 致富“捷径”梦破灭

  □ 张国军 赵国真 武兴林
  “对不起,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税部门没有备案。经过实地核查,你养殖的渤海驴达不到农民专业合作的标准要求,税务部门只能依法给你开具4头驴的发票。 ”日前,我县国税局柴胡店分局给柴胡店镇某渤海驴养殖户司某打去了这样的电话。
    原来,司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销售400头价值500万元的渤海驴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司某要向对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司某心中明白,自己目前只有10头驴的养殖规模,年出栏率也只有4头左右,怎么才能“空手套白狼”开出如此大额的发票、去实现自己的致富“捷径”梦呢?
    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养殖户,怎么能有如此大的销售量?柴胡店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及时向分局负责人进行了汇报。分局负责人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研究,并决定选派1名副局长带领2名税收管理人员到司某的养殖场,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检查发现,该养殖户目前只有10头驴的养殖规模,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的标准要求,同时司某对如此大的业务量不能详细说清来源,因此,税务人员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不能为其开具500万元的销售发票,否则,不仅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司某、税务人员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于是,自认为脑瓜聪明的司某先是托人向柴胡店分局负责人说情并送上5000元现金,被分局负责人予以严辞拒绝。见软的不行,司某就来硬的。他多次声称要向政府和有关媒体投诉国税局为民不作为事宜,可分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被来自外界的压力所吓倒,而是主动约见了情绪激动的司某,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宣讲国家的税收政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并转售的,应依法征收增值税。 ”并指明司某的行为涉嫌以虚假合同来套取发票,这是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连连感谢税务人员“救出”了在犯罪边缘的自己。分局人员严肃地对司某说:“司老板,为民服务是我们的职责,但你不能在生意上动起歪脑筋,让我们承担执法风险,最后害人害己。 ”“对不起,我以后再也不干这样的糊涂事了。 ”司某一再表示接受批评教育。
    日前,司某已持村委会为其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新的购销合同等有效证件,到柴胡店国税分局开具了4头驴价值40000元的销售发票。“实践证明,诚信守法经营,才是咱生意人的正道。如果以身试法,后果将不堪设想啊! ”司某手持刚刚开出的发票仍然心有余悸地说。税务人员借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节日期间,正值销售旺季,请您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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